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
第 32 條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 32 條
第 二 節 船舶解體作業
條文內容
解體船上之危險物及硫磺、穀物等未全部清除與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裝置未拆除前,雇主不得派人實施切割。
← 第 31 條
第 33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