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
第 3 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 3 條
條文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輔導及補助業務。
← 第 2 條
第 4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