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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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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
第 四 章 人字臂起重桿之安全管理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44 條
最新修正:
2020-08-20
條文全文
雇主於調整人字臂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吊桿前端槽輪(除吊桿外)下方間之間距在零點二五公尺以上。但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之間距為零點零五公尺以上。
第 43 條
第 45 條
相關函釋
2000-10-24
(89)台勞安二字第 0046414 號
有關「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標示之「額定荷重」及「 銘牌」,其格式大小、材質及標示位置,應如何辦理
1992-01-25
(81)台勞檢二字第 01461 號
釋有關事業單位原經竣工檢查合格固定式起重機增設副捲揚設備,應否申 請變更檢查合格後才可使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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