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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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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 一 章 總則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20-08-20
條文全文
本規則所稱吊升荷重,指依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具有伸臂之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應依其伸臂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於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時計算之。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荷重,應依吊桿於最大傾斜角時計算之。
第 4 條
第 6 條
相關函釋
1994-07-04
(83)台勞檢一字第 44502 號
有關移動式起重機清查檢查,因吊鉤無材質證明而降低吊升荷重,其過負 荷預防裝置,洩壓閥之設定疑義一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