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
第 68 條
第 五 章 起重吊掛作業安全管理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68 條
最新修正:
2020-08-20
條文全文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鋼索,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已扭結者。
第 67 條
第 69 條
相關函釋
1994-10-24
(83)台勞檢二字第 96585 號
有關移動起重底部吊桿之主桿有斷裂焊補之情形,是否應依規定向檢查機 構申請變更檢查疑義
1993-04-22
(82)台勞檢二字第 18632 號
有關移動式起重機之組合式伸臂,若因中繼伸臂損壞,不擬使用,應否申 請變更檢查乙案
1990-12-06
(79)台勞檢二字第 29162 號
經檢查合格之舊有移動式起重機如擬變更伸臂架台或其他構造部分依起重 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規定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