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第 12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23-03-31
條文全文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備置教職員名冊、學員名冊、學員考查紀錄、課程表、教學進度表、會計簿籍、訓練設備清冊、訓練規定及其他重要規章。 前項學員名冊及考查紀錄,應保存五年。
第 11 條
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