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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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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23-03-31
條文全文
經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由當地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 二、地址。 三、法人代表人或事業機構負責人姓名。 四、訓練職類及容量。 五、許可機關、日期、文號。 前項許可證應懸掛於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第 6 條
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