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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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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第 四 章 認可醫療機構之監督管理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最新修正:
2022-08-12
條文全文
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巡迴檢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置有醫師、醫事檢驗師(生)、護理人員及其他相關檢查之必要醫事人員各一人以上在現場執行業務。 二、辦理噪音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時,其聽力檢查室(亭)背景噪音量,於實施勞工聽力檢查期間,測定值符合附表三之規定,並留存紀錄。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
第 14 條
第 16 條
相關函釋
2017-12-07
勞職授字第 1060204988 號公告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3 款 規定,公告「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巡迴檢查應登錄系統 之內容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