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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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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第 四 章 認可醫療機構之監督管理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最新修正:
2022-08-12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對認可醫療機構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情形,實施訪查,並將訪查結果公開之。 前項訪查結果,認可醫療機構有應改正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 第一項之訪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團體辦理之。
第 20 條
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