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設施

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25 條

條文全文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之氣罩,依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每一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發生源。 二、應視作業方法及鉛塵散布之狀況,選擇適於吸引該鉛塵之型式及大小。 三、外裝型或接受型氣罩之開口,應儘量接近於鉛塵發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