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點條號進入單條頁,看條文全文、相關函釋與白話說明。
- 第 1 條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應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
- 第 3 條聘前講習之時數至少為一小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
- 第 4 條聘前講習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 第 5 條參加講習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
- 第 6 條辦理聘前講習之單位對於完成聘前講習者,應登錄於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系統,並發給完訓憑…
- 第 7 條主管機關得委託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之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
- 第 8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