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應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 前項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
- 第 3 條 聘前講習之時數至少為一小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 二、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 三、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理事項。 四、外國人權益保障。
- 第 4 條 聘前講習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二、團體講習:同時參加講習為十人以上者,應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講習。
- 第 5 條 參加講習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但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參加講習者,除應出具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出具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
- 第 6 條 辦理聘前講習之單位對於完成聘前講習者,應登錄於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系統,並發給完訓憑證。 參加聘前講習之完訓憑證,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得免附。
- 第 7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之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辦理聘前講習。 前項委託辦理講習之方式,為臨櫃講習或團體講習。
-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