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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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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
- 第 3 條雇主聘僱照顧服務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補助金: 一、聘僱…
- 第 4 條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三個月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實際勞務提供所…
- 第 5 條本辦法之補助金,以每一被看護者發給雇主每月新臺幣一萬元,合計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 第 6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雇主補助金: 一、同一被看護者,已發給雇主合計滿十二個月…
- 第 7 條雇主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或廢止補助時,補助金應繳回者,公立…
- 第 8 條雇主有前條經撤銷或廢止補助情形時,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補助金。
- 第 9 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本辦法補助金之發給或停…
- 第 9-1 條雇主聘僱依法取得工作權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照顧服務員,適用本辦法。 前項所定…
- 第 10 條本辦法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第 11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