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
第 117 條
第 四 章 儲存安全設施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17 條
最新修正:
2022-09-14
條文全文
儲槽或容器之容積在○.一五立方公尺以下者,不受第一百十三條及前條規定之限制。 高壓氣體為液化氣體時,前項之容積以質量十公斤換算為容積一立方公尺。
第 116 條
第 1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