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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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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4 條
第 一 節 固定於車輛之容器之運輸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24 條
最新修正:
2022-09-14
條文全文
於同一車輛上固定二個以上之容器連成一體(以下簡稱集合容器。)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設可使容器相互間及集合容器與車輛間緊結之措施。 二、每一容器應設供氣體之輸出及輸入用閥(以下簡稱容器原閥)。 三、在灌裝管上應設安全閥、壓力表及緊急洩壓閥。
第 123 條
第 125 條
相關函釋
1989-06-30
(78)台勞檢二字第 15626 號
車載型液化氣體運輸槽於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發布施行後應依有關規定 實施竣工檢查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