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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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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條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31 條
第 一 節 固定於車輛之容器之運輸
條文內容
零件突出之容器除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前條規定外,應採取防止因此等零件引起之損傷致漏洩氣體之措施。
相關函釋
1989-06-30 (78)台勞檢二字第 15626 號
車載型液化氣體運輸槽於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發布施行後應依有關規定 實施竣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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