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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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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3 條
第 一 節 固定於車輛之容器之運輸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33 條
最新修正:
2022-09-14
條文全文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容器,其容器之閥或旋塞,應採取自其外面易於識別開閉方向及開閉狀態之措施。但該閥或旋塞使用按鈕方式操作者,應在該操作按鈕採取辨識措施。
第 132 條
第 134 條
相關函釋
2001-02-27
(90)台勞安三字第 0005277 號
關於一般及石化工業所用之閥類上是否應標示中文"開"與"閉"字樣疑 義案
1989-06-30
(78)台勞檢二字第 15626 號
車載型液化氣體運輸槽於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發布施行後應依有關規定 實施竣工檢查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