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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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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7 條
第 一 節 固定於車輛之容器之運輸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37 條
最新修正:
2022-09-14
條文全文
(本條已刪除)
(刪除)
第 136 條
第 138 條
相關函釋
2001-05-08
(90)台勞安二字第 0014666 號
駕駛具有固定「高壓氣體容器」之車輛 (高壓氣體槽車) 及隨車護送人員 ,是否需接受「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