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節 特定高壓氣體消費設施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64 條

條文全文

液氨或液氯之消費設備之配管、管接頭及閥之接合,應採用熔接接合。但不適於熔接接合者,得以安全上具有必要強度之凸緣接合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