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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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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3 條
第 七 章 冷凍機器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93 條
最新修正:
2022-09-14
條文全文
冷凍機器之冷媒設備(除一日之冷凍能力未滿二十公噸者外)所使用之容器(除與泵或壓縮機相關者外;以下於本章中簡稱為容器。),其材料應因應該容器之設計壓力(謂該容器可使用之最高壓力而設計之壓力。)、設計溫度(謂該容器可使用之最高或最低之溫度而設計之溫度。)等,採用適當之材料,且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實施之超音波探傷檢查合格者。
第 192 條
第 194 條
相關函釋
1995-11-29
(84)台勞安二字第 143066 號
函示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七章所稱「容器」之疑義及與「冷凍設備」 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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