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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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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第 一 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34 條
最新修正:
2022-09-14
條文全文
自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之高壓氣體設備(不含供作其他高壓氣體設備之冷卻用冷凍設備。)之外面至其他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之高壓氣體設備(以可燃性氣體可流通之部分為限。)應保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與氧氣製造設備之高壓氣體設備(以氧氣可流通之部分為限。)應保持十公尺以上距離。但依第八十條之導管設置規定設置之配管,不在此限。
第 33 條
第 35 條
相關函釋
1990-07-02
(79)台勞檢二字第 13919 號
辦理舊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清查檢查對鋼材之認定及本體安裝位置不符高壓 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有關規定之處理方式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