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
第 45 條
第 一 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45 條
最新修正:
2022-09-14
條文全文
高壓氣體設備,除配管、泵、壓縮機之部分外,其基礎不得有不均勻沈陷致使該設備發生有害之變形;儲存能力在一百立方公尺或一公噸以上之儲槽之支柱(未置支柱之儲槽者為其底座。)應置於同一基礎,並緊密結合。
第 44 條
第 46 條
相關函釋
1990-07-02
(79)台勞檢二字第 13919 號
辦理舊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清查檢查對鋼材之認定及本體安裝位置不符高壓 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有關規定之處理方式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