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一、合於本法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者。 二、轉換投保單位。 三、改變投保身分。
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屬第一類被保險人,雇主為投保單位;符合投保條件或退保原因後,原則上三日內辦理。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