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條文全文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保險效力之開始,指自合於本法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條件或原因發生日之零時起算;保險效力之終止,指至合於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條件或原因發生日之二十四時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