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條文全文

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所稱退保原因,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轉換投保單位。 二、改變投保身分。 三、死亡。 四、合於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條件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