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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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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條
第 五 章 罰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64 條
最新修正:
2025-10-20
條文全文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投保單位二次以書面通知應投保之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被保險人仍拒不辦理,並通知保險人。 二、應投保之眷屬,被保險人未向其投保單位申報。 三、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六類保險對象未向其投保單位申報。
第 63 條
第 6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