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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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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25-10-20
條文全文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專任有給人員,指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列公職人員。 無職業之鄰長,得準用前項公職人員規定參加本保險。
第 8 條
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