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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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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 第 3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就服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
- 第 4 條前條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求職人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安排就業促進…
- 第 5 條辦理求職登記之求職人,或經社政、衛政或相關機關(構)轉介認定有就業需求者,由就服…
- 第 6 條就服機構提供求職人就業諮詢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依求職登記之相關資料,諮詢求職人…
- 第 7 條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就業目標或職涯不清楚之求職人,得提供下列職業輔導:…
- 第 8 條就服機構對求職人經就業諮詢,評估為具有就業需求及就業能力者,得依求才職缺與工作機…
- 第 9 條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得提供職業訓練諮詢,推介其參加…
- 第 10 條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具有自行創業意願之求職人,得提供創業諮詢輔導資訊。
- 第 11 條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無就業需求或暫不適合就業之求職人,得視需要轉介醫療、…
- 第 12 條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符合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且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
- 第 13 條就服機構對求職人提供之相關服務及內容,應作成紀錄。
- 第 14 條就服機構對求職人之基本資料、就業諮詢、職業輔導評量結果等紀錄及相關文件,應予以保…
- 第 15 條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二、就業安定基金。 三、就業保…
- 第 16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