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命令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點條號進入單條頁,看條文全文、相關函釋與白話說明。
命令
|
共 7 條
|
最新修正:
2003-07-14
第 1 條
本準則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業務區域勞動供…
第 3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登記及推介就業事項。 二、職業輔導…
第 4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置主管一人,綜理業務;並得依實際業務需求,置若干工作人員。 前項…
第 5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置工作人員之員額,由主管機關參考下列因素定之: 一、勞動力。…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本…
第 7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