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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 2 條

條文全文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使下列人員從事勞動(以下簡稱工作者),應依本辦法申請許可: 一、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十五歲受僱從事工作者。 二、未滿十五歲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且未具勞僱關係之工作者。

白話說明

未滿十五歲原則不得僱用,例外須事前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未滿十五歲原則不得工作;已國中畢業或依法認定工作性質與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並取得許可者才是例外。需申請者應在工作開始前依法提出,且有更短工時、休息、保險與陪同等要求。

白話說明為本站編輯整理,屬一般性說明,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