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本標準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類型如下: 一、墜落。 二、感電。 三、倒塌、崩塌。 四、火災、爆炸。 五、中毒、缺氧。
- 第 3 條 有立即發生墜落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一、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 二、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
- 第 4 條 有立即發生感電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一、對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於作業進行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未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二、使用
- 第 5 條 有立即發生倒塌、崩塌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一、施工架之垂直方向五‧五公尺、水平方向七‧五公尺內,未與穩定構造物妥實連接。 二、露天開挖場所開挖深度在一‧五公尺以上,或有地面崩塌、土
- 第 6 條 有立即發生火災、爆炸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一、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未事先
- 第 7 條 有立即發生中毒、缺氧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一、於曾裝儲有機溶劑或其混合物之儲槽內部、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或在未設有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未供
-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他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並公告之。
-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