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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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規程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
- 第 3 條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第 4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業務之檢討…
- 第 5 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置辦事人員若干人,由勞…
- 第 6 條本會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委員應…
- 第 7 條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 8 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 第 9 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勞動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
- 第 10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