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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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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雇主應確保勞工作業場所之危害暴露低於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定。附表一中未列有容許濃度…
- 第 3 條本標準所稱容許濃度如下: 一、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除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
- 第 4 條本標準所稱時量平均濃度,其計算方式如下: 第一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x工作時間+…
- 第 5 條本標準所稱 ppm 為百萬分之一單位,指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每立…
- 第 6 條本標準所稱 ㎎/m^3 為每立方公尺毫克數,指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
- 第 7 條本標準所稱 f/cc 為每立方公分根數,指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每…
- 第 8 條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之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全程工作日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
- 第 9 條作業環境空氣中有二種以上有害物存在而其相互間效應非屬於相乘效應或獨立效應時,應視…
- 第 10 條本標準不適用於下列事項之判斷: 一、以二種不同有害物之容許濃度比作為毒性之相關指…
- 第 11 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