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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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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條
第 六 節 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78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符合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五款或第七項者,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除前項規定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經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
第 77 條
第 79 條
相關函釋
2003-10-09
廢 勞保二字第 0920045000 號書函
已廢止
關於被保險人於退職退保領取老年給付後,始診斷殘廢,提出申請殘廢給 付,可否再給予殘廢給付疑義
2003-03-06
廢 勞保 2字第 0920009473 號書函
已廢止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所稱「不能繼續從事工作」,係指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 準表之「終身不能從事工作」項目,為經認定喪失工作能力,不能繼續從 事可換取報酬之勞動工作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