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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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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10 條
第 二 章 爭議審議會
條文內容
審議會由召集人負責召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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