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11 條

條文內容

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決議之表決方式以舉手或點名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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