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爭議審議會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12 條

條文全文

審議會開會時,審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表,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