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第 24 條
第 三 章 審議程序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24 條
最新修正:
2022-03-23
條文全文
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申請人為投保單位,其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審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審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第 23 條
第 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