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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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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命令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08-12-31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轉任軍人、公務人員或私立學校教職員後,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由其本人或委託其原有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