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
第 6 條
命令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6
條文全文
符合前二條所定資格條件者,得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申請認可。 前項申請認可之條件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第 5 條
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