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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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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命令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16-04-18
條文全文
勞工參加各項勞工教育,依相關規定所核發之成績考核、結業證明、學分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服務單位得列入考核、升遷之依據。
第 10 條
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