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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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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第 二 款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最新修正:
2025-05-29
條文全文
勞工於下列時間到職、到訓,其所屬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職、到訓之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視為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一、保險人依規定放假之日。 二、到職、到訓當日十七時後至二十四時前。 三、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 前條及前項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第 15 條
第 17 條
相關函釋
2022-07-27
勞動保 3字第 1110150487 號函
勞動部就投保單位僱用本國籍員工於國外工作者,其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涉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