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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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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第 10 條
條文內容
保險人應於每年九月底前,計算各投保單位翌年之實績費率,並於次月底前通知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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