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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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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命令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22-03-31
條文全文
鑑定會委員、第十一條調查人員或有關人員之迴避,及禁止程序外之接觸,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對鑑定案件之內容及相關討論事項,應予保密。
第 12 條
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