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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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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依本法六十三條第一項得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有害作業,如附表一。 依本法六十三…
- 第 3 條被保險人從事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作業,其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得由投保單位向保險…
- 第 4 條勞工曾從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作業,且加保期間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其於變更作業、離職…
- 第 5 條前二條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一年以一次為限。但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
- 第 6 條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資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經保險人審查…
- 第 7 條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之醫療機構,應符合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
- 第 8 條前條醫療機構對於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之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第 9 條中央主管機關、投保單位及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第 10 條第二條所定檢查之費用,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列有關項目規定…
- 第 11 條申請人未經保險人核定符合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資格證明,而逕為檢查者,…
- 第 12 條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誤領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費用者,其溢…
- 第 13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