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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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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命令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15-11-19
條文全文
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情形得派員查核,有不合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處理。
第 11 條
第 13 條
相關函釋
2019-01-28
勞動福 3字第 1080135091 號函
勞動部就事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有應查核事項者,應先送 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之法源依據,涉及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準備 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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