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第 7 條
命令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15-11-19
條文全文
各事業單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支應其勞工退休金時,應由各事業單位補足之。
第 6 條
第 8 條
相關函釋
1994-03-03
(83)台勞動三字第 10566 號函
事業單位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作為歇業時之資遣費審核疑義
1987-02-26
(76)台內勞字第 476838 號函
第一則 雇主調動勞工之退休金給付疑義 第二則 退休準備金不因調動勞工而移轉
1986-08-31
(75)台內勞字第 430100 號函
事業單位分支機構之財務、人事獨立,得自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