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第 8 條
命令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最新修正:
2015-11-19
條文全文
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時,應按其隨同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勞工人數、年資及工資之比例,移轉至受讓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前,其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達到第三條規定得暫停提撥之數額。
第 7 條
第 9 條
相關函釋
2012-04-18
勞動 4字第 1010008920 號函
事業單位因公司合併依企業併購法規定,申請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如無 法取得消滅公司原負責人原留印鑑,得由地方主管機關查明,於函轉銀行 之公文附註,避免影響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權益
2012-02-17
勞動 4字第 1010130068 號函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 15 條規定進行收購財產或分割時,讓與公司或 被分割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以符合併購基準日暫停提撥之數額, 得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
2012-02-16
勞動 4字第 1010130076 號函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進行收購財產或分割時,巳 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地方主管機關應准其專戶餘 額全數移入受讓公司,並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2006-02-07
勞動 4字第 0950004249 號書函
事業單位歇業時,如已無需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情形,且無積 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情況,事業單位即使無歇業情事,亦可向當地勞工 行政主管機關申請領回其賸餘款,如僅餘僱有難以成就勞動基準法所定自 請退休要件之外國人,亦得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
2001-09-27
(90)台勞動三字第 0047091 號函
事業單位欲動支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中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注意事項
2000-11-27
(89)台勞動三字第 0049453 號函
營運不佳逐批資遣勞工,於歇業前,先行被資遣之勞工可否參與分配勞工 退休準備金
1999-11-30
(88)台勞動三字第 0048017 號函
事業單位可否以歇業前勞資雙方同意發給半數資遣費並簽立切結書後,申 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之餘額疑義
1994-03-07
廢 (83)台勞動三字第 18279 號函
已廢止
事業單位變更營業登記,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原有勞工均已依法資遣 ,該公司原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可否領回疑義
1994-03-03
(83)台勞動三字第 10566 號函
事業單位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作為歇業時之資遣費審核疑義
1993-10-29
廢 (82)台勞動三字第 62131 號函
已廢止
事業單位合併後,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何處理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