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於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給付勞工退休金後,已無須依本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得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已無適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者,亦同。

相關函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