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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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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命令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14-04-14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之;其遞補順序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 5 條
第 7 條
相關函釋
2000-04-01
廢 (89)台勞資二字第 0011764 號函
已廢止
○○廠函報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異動名冊中,若干代表並非依序遞補疑 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