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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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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5 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65 條
第 四 章 附則
條文內容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轉讓時,應由受讓人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換發檢查合格證。
相關函釋
2012-01-17 勞安 2字第 1010001126 號函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2、165 條,由原設置於高雄第 四貨櫃中心 120 號碼頭沿軌道運行至 121 號碼頭設置,因貨櫃起重機 之結構、安全裝置及基礎等均未變動,僅沿港內軌道移動至不同碼頭區設 置,無竣工檢查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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